(四)根据国际统一标准,研究和开发行业内新的电子报文格式,处理报文格式和数据结构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入网条件)
用户入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EDI有关标准的计算机软硬件终端设备;
(三)有电信部门发给的通讯设备进网证明;
(四)有EDI市级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入网选择)
EDI行业中心应当在本行业领域内接受用户入网。EDI市级中心可以接受现有EDI行业中心行业以外的用户入网。
第十六条 (入网协议)
用户入网应当与所选择的EDI中心签订协议,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电子报文的种类和范围;
(二)电子报文所采用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电子报文安全保密要求和准确性、可靠性要求;
(四)电子报文交换、确认、变更手续;
(五)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六)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入网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用户的权利)
加入EDI网络的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保证电子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对通过EDI网络传输的信息获得保密保障;
(三)对通过EDI网络传输的信息可以通过EDI市级中心或者EDI行业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予以再显示。
第十八条 (用户的义务)
加入EDI网络的用户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EDI中心的协议缴纳电子数据传输、存证、查询、复制等费用;
(二)按照规定遵守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要求;
(三)对自己所传输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通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