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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四)根据国际统一标准,研究和开发行业内新的电子报文格式,处理报文格式和数据结构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入网条件)
  用户入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EDI有关标准的计算机软硬件终端设备;
  (三)有电信部门发给的通讯设备进网证明;
  (四)有EDI市级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入网选择)
  EDI行业中心应当在本行业领域内接受用户入网。EDI市级中心可以接受现有EDI行业中心行业以外的用户入网。
  第十六条 (入网协议)
  用户入网应当与所选择的EDI中心签订协议,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电子报文的种类和范围;
  (二)电子报文所采用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电子报文安全保密要求和准确性、可靠性要求;
  (四)电子报文交换、确认、变更手续;
  (五)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六)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入网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用户的权利)
  加入EDI网络的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保证电子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对通过EDI网络传输的信息获得保密保障;
  (三)对通过EDI网络传输的信息可以通过EDI市级中心或者EDI行业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予以再显示。
  第十八条 (用户的义务)
  加入EDI网络的用户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EDI中心的协议缴纳电子数据传输、存证、查询、复制等费用;
  (二)按照规定遵守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要求;
  (三)对自己所传输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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