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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EDI运行期间,允许电子报文与纸面单证并存;电子报文的处理优先于纸面单证。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运行模式)
  本市EDI系统实行EDI市级中心和EDI行业中心组成的两组运行机制。
  EDI市级中心从事跨行业、跨地区的电子数据传输与处理,并对EDI行业中心进行协调;EDI行业中心从事本行业的电子数据传输与处理。
  第十条 (资质申请)
  凡需从事EDI业务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信息办提出资质申请: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有电信部门的入网许可;
  (三)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资质审批)
  资质审批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推广的原则。市信息办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准营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通知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EDI市级中心的功能)
  EDI市级中心的功能是:
  (一)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和EDI行业中心实现国际、国内出入口和本市跨行业EDI中心间的电子数据交换,负责网际互联的资费摊分;
  (二)根据用户的要求,为用户和跨行业EDI中心之间交换的电子数据,提供存储、查询、举证等服务;
  (三)根据国际统一标准,研究和开发新的电子报文格式,及时处理报文和数据结构的变更情况;
  (四)组织本市EDI用户的操作技能培训,负责上岗资格考核;
  (五)实现EDI行业中心委托的其他功能。
  第十三条 (EDI行业中心的功能)
  EDI行业中心的功能为:
  (一)发展本行业用户,为本行业和跨行业的用户提供电子数据交换;
  (二)根据用户要求,为本行业用户之间传输的电子数据提供存储、举证、查询等服务;
  (三)为入网用户提供咨询,实施技术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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