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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1999年1月1日 沪信息办〔199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规范本市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环节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EDI是指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过程中,计算机系统之间按照商定的标准格式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 (电子数据交换应遵循的原则)
  电子数据交换应当遵循提高效率、减少环节、便利用户、促进发展、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国际贸易、通关、运输等过程中使用EDI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EDI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EDI管理的政策、规范和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实施EDI管理的技术规范和业务流程;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EDI运行收费的费目、费率和收费办法;
  (四)审批EDI中心组建的申请;
  (五)指导、协调、监督EDI中心的工作;
  (六)负责EDI中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
  (七)接受用户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合同的成立)
  用户以电子报文形式,相互传输的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认可的,视为合同成立。
  第七条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署。
  电子签名方式由发送方和接收方协商确定,该方式应当能够可靠地证明签名人的身份。
  第八条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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