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EDI中心为用户提供各类数据、信息查询服务和数据举证服务。可以向用户刷取信息、数据查询费和举证费。
第十一条 EDI中心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报文、代码转换、EDI单证制作、专用软件(EDI中心为推进EDI软件的统一和优化,对用户终端的EDI专用软件代为订购或者开发的,可以向用户收取专用软件费)、EDP系统开发、加密,上岗资质培训和咨询等特殊服务,可以收取特殊服务费。特殊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EDI中心与用户协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协议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EDI入网费和基本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可以视情适当下浮执行,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信息办制定发布;市场调节价由EDI中心与有关用户之间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EDI业务实行下列计费办法:
(一)每张报文以千字节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个一千字节按一个一千字节计算;
(二)每次上网时间以分钟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划;
(三)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一日24小时计算,不满24小时按一日计算;
(四)以月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月计算,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实行境内、境外分段计费办法。境内传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外传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EDI费用的结算、收取和支付,由EDI中心与用户之间或者EDI中心之间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通过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EDI中心不能准时提供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不完整,EDI中心除对负责重新传输的数据不能收费外,还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由市场价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物价局会同信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