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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
 (1999年1月1日 沪价经〔1999〕11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
TA INTERCHANGE,以下简称EDI)收费行为,统一本市EDI收费计算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国际贸易、运输、通关等过程中使用本市EDI网络的用户,以及EDI市级中心和EDI行业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EDI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EDI价格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局)。
  第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EDI收费项目包括:入网费、基本使用费、通信连接费、信息处理费、数据存储费、信息、数据查询举证费及特殊服务费等。
  第五条 用户应一次性向有关EDI中心交纳入网费。EDI中心向用户提供网络终端、系统终端的使用权和为用户终端设备安装、调试及操作使用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EDI中心为用户提供开放终端、存证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性服务,应向用户收取网络基本使用费。
  第七条 用户通过EDI网络传输电子信息,EDI中心应向用户收取通信连接费。
  第八条 EDI中心对用户传输的数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存证等处理后,提供给用户使用,应向用户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分为单证处理费(境内/境外)和跨网信息传输费(境内/境外)。
  第九条 EDI中心为用户传输的数据,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国际惯例,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免费存储服务;超过规定期限,应用户要求需继续存储数据的,可以向用户收取数据存储费。数据存储费分为在机存储费和脱机存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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