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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9日)修正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沪部队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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