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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是:
  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
  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
  审议、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
  审议、通过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事项;
  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依法行使表决权。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推选一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议程;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需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在交付常务委员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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