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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失效]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八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征收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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