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法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