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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持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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