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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琼府办〔1999〕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62号)精神,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盘活金融资产,切实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房改(含退回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购买积压商品住房或停缓建工程续建成的商品住房,可按房改政策给予各项优惠。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实际成交价计算,不再实行超标加价。已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允许再购买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住房,但其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各市、县和农垦系统未参加房改的离退休职工、教师到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购买积压商品住房或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住房,并可按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由所在单位给予补贴,同时可按规定在购房所在城市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二、凡单位和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每购买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在商品住房所在地办理1人人城镇户口手续。购买商品住房可分期分批申请入户,入户指标3年内有效,入户对象由购房人择定。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
  三、鼓励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在海南购买商品住房。台湾同胞在海南购房居住的,可办理3年期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外国人在海南购房居住的,可办理1年期的居留证件;如需长住,可申请逐年延期,出入境签证可根据其申请按规定办理。
  四、鼓励闲置土地较多、住房需求量大的市、县,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开发低层独立式住宅和私人购地建房,有关部门在规划、设计、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应给予扶持。对在市区或乡、镇政府所在地购买闲置土地建房或购买积压商品住房落户、兴办实业的农民、农垦职工,仍保留其在农村、农垦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不再保留其在农村、农垦承包土地的权益,其他合法权益长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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