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琼府办〔1999〕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精神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处置我省积压房地产,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省政府决定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部分
(一)免征项目2项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税。
(二)减征项目1项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一)免收项目16项
1.征地管理费;
2.土地登记费;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4.房屋变更登记费;
5.房屋租赁管理费;
6.房产贷款抵押、典当管理费;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咨询费;
9.供水设施增容费;
10.提供利用房地产档案费;
11.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
12.人防工程统建费;
13.电网电源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