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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琼府办〔1999〕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精神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处置我省积压房地产,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盘活金融资产,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省政府决定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实行税费征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部分
  (一)免征项目2项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税。
  (二)减征项目1项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一)免收项目16项
  1.征地管理费;
  2.土地登记费;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4.房屋变更登记费;
  5.房屋租赁管理费;
  6.房产贷款抵押、典当管理费;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咨询费;
  9.供水设施增容费;
  10.提供利用房地产档案费;
  11.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
  12.人防工程统建费;
  13.电网电源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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