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减轻企业社会负担,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外部环境
40、努力创造条件,认真落实
《决定》有关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的规定。国有企业所办的社会服务性机构要尽快分离出来,尽可能实现企业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所办的医院等机构面向社会,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可交当地政府管理;可由当地政府返还一部分教育费附加,继续由企业办学;也可实行公立民办,面向社会,收费办学。在此期间,政府要在财政税收政策上予以一定的支持。
41、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积极与银行协调,处置不良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间历史上形成的债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省属和市县属国有全资企业间的债务,目前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经企业自愿协商,可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核定企业间的权利和义务。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间的债务关系,也可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债转股。加大困难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的力度,核销银行呆坏帐,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42、加强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信贷支持。通过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发放封闭贷款、设立中小型企业担保资金等措施,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信贷支持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43、进一步落实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的政策,坚决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健全市场规则,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各级政府部门要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为重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重点做好规划、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继续削减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职能,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建立企业税费“明白卡”制度,加大惩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健全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各类中介服务组织行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整顿、规范和扶持商会团体及各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44、充分利用全国人大赋予我省的较大地方立法权,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各种法规规章。认真清理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废止阻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些法规规章或修改有关条款。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执纪和执法执纪监督,尤其要加大经济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九、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
45、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基本职能,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女职工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加强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使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46、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新体制。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多头管理,管人、管事、管资产相脱节的问题。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按产权关系确定领导班子的新体制。按照决策层和经营层分离的要求,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