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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32、鼓励国有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共同组建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新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走技术开发的道路。对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新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要吸引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工程技术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充分发挥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智力资源优势,促进全省相关优势产业发展。
  33、支持国有资本与民营科技企业联合,进行优势互补,扩大国有资本运营空间,实现要素优化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转制为多元化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政治待遇、职称评聘、项目竞标、成果鉴定与奖励、人员出国、融资信贷、技术和产品出口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4、鼓励科技要素参与经营和分配,提倡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入股,提高国有企业资产中的技术股份,推动科技产业化和产业科技化。技术成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准,作价金额一般可达到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国有企业注册资本的35%。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推进符合省情的高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35、国有企业要大力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吸收和消化高新技术。紧密结合国有资产结构调整,采取嵌入和嫁接高新技术的办法,改造和提升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优势的传统产业和技术。积极发展信息产业,引进和推广各种先进技术,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努力实现科技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再就业工作
  36、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的落实。扩大覆盖范围,确保各类企业和职工,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着力解决我省国有林业、农垦系统、华侨农(林)场、盐场、铁矿社会保障历史负担沉重的问题,所需社会保障资金由企业、社会保障基金和财政共同解决。
  37、依法加大社会保障费用的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用人单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也可以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强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着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建立和实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养老保险费要全额征缴,养老金要全额拨付。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实行严格的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提高社区化服务的功能,逐步使企业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39、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广开就业门路,通过发展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加强对下岗职工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新建企业要优先选录适用的下岗职工。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发挥特长,创办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自谋职业或到农村搞农业开发,进行第二次创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上给予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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