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实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亲属回避制度,建立企业经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非国有企业兼职,其配偶、子女等亲属一般不得在本企业人事、财务、供销等主要岗位任职,也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直接业务关系的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告重大经营情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资产运营重大情况。对企业的产权变动、投资决策、贷款担保和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国有资产代表必须及时向委派部门报告并按照委派部门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27、公开选拔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经营管理者竞争上岗。严格按照
《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党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评价机制、公开招聘及企业职工民主选举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积极营造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8、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逐步建立全省经营管理者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机制,积极引进企业经营管理高级人才。举办和规范工商管理培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复合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充实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引进人才应与我省的产业政策紧密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办法和采取优惠政策,设立海南省引进高级人才专项资金。积极引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和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六、加快国有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9、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科技进步的组织和引导,制定鼓励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省及各市县财政应逐步增加科技拨款尤其是科技三项费用额度。国有企业要健全科技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不断提高研究与开发投入,每年从销售额中提取2%—5%作为技术开发经费。
30、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建立科技风险投资的多种形式。以企业为主体,创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重点支持国有企业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产业升级。
31、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这类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税收鼓励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的新产品,在一定年限内,各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有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贴息。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企业,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予以贴息支持。鼓励国有企业申报省科技计划,经立项可以申请对该项目前期研究与开发投入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