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优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和组织结构,认真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的“剥离放小”和减员增效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分立、分设和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等办法,剥离和放开某些辅助业务,强化主业,增强竞争优势。通过转岗分流、竞争上岗、脱产培训、企业内部待业等多种减员增效的办法,减轻企业人员负担,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9、放开搞活中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大“放小”的力度。鼓励和支持国有小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可以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委托运营;买断净资产,组建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售、租、股并举,分块转为民营;认债配股,承担债务转为民营等形式,积极引进非公有制经济成份,逐步实现小企业以民营为主体,大幅度增加民营经济比重。对那些产品没有市场、扭亏无望、资源枯竭、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要视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歇业、停产整顿、破产、关闭。非上市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将部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变现企业资产,用于增资减债、调整结构和安置职工。
10、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国有经济在中小企业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具体做法。对我省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在资金、技术和政策上给予倾斜。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制定和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产业规划、行业信息、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朝着“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1、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建立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确保出资人到位。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和新型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抓紧制定我省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12、加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的力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在一些确实需要加强控制的重点行业,极少数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但也应尽可能通过多个国有法人参股。允许一些上市公司,适当减转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用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一般企业应通过股票上市、中外合资、企业相互参股、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内部员工、境内外自然人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产权变动中要规范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3、新上大中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新企业实行新机制。新建国有企业必须按照《
公司法》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竞争性行业今后不再设立国有独资企业。设立企业要有充足的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