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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六)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提交《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许可证》;
  (七)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帐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
  第十四条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帐登记申报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前条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发给《建帐登记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建帐登记合格证》是建帐单位依法建帐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六条 建帐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建帐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应当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建帐单位应当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建帐单位申请办理建帐年检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帐登记合格证》;
  (二)上年度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年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建帐单位,予以办理年检手续;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第四章 帐簿管理

  第二十条 建帐单位必须使用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印制的会计帐簿。
  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帐单位,应当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帐簿,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盖有“建帐监管专用章”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为建帐单位唯一的规范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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