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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南省建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建帐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省的建帐单位及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帐单位,是指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建帐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具体行使建帐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建帐监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帐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税务、工商、审计、监察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建帐单位依法建帐。

第二章 管理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照本办法对建帐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查处建帐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履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建帐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条规定外,还行使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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