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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裁定。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可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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