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事项

  第九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权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劳务)的单位。
  第十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情况;
  (六)政府所拨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负担费用(劳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职权

  第十一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因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引起群众不满,需要审计的;
  (二)需要进行重点审计调查的。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下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