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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1999年5月21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5日公布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职责范围的公务交由其他组织或法人、个人进行有偿服务收费。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 经营者可按照《价格法》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产品除外。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价格法》十三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政府的定价目录内的商品或服务,条件允许的,还应标明政府的批准文件或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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