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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上岗证和保安器械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仿制和销售。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标志。
  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必须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培训。
  公安机关收取培训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应当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并经常检查培训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招聘保安员;
  (二)违反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三)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安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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