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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应聘保安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
  第十七条 应聘保安员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
  (四)有效的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十八条 保安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保安员的社会保险由保安服务组织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服务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三)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
  (四)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罚款或没收财物;
  (四)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五)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七)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和上岗证,并按规定配带和使用保安器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在非上岗时间,保安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并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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