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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提供守护、巡逻等内部安全防范服务;
  (二)提供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的押运服务;
  (三)提供公众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经国家公安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保安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客户公布。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或警械;
  (四)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六)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保安员

  第十五条 保安员是由保安服务组织聘用,依照本条例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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