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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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