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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1999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现予重新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
  第四条 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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