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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

  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由市集体办制定。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报市集体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三)审议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重大投资、收益分配、产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确认资产评估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五)审议并决定职工工资、资金方案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六)根据企业计划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企业经理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七)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八)审议并决定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财产捐赠;(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集体企业章程,应报市集体办备案。
  资产不属于本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资金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前提。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召开的,由市集体办督促召开。
  出现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形的,应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由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开,由超过10%的职工(代表)提议的,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法定代表人不予召开的,由提议的职工(代表)组织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职工(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修改企业章程或对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的,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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