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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 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占用人申请办理专项登记,暂由市集体办托管,其资产可由市集体办委托企业运营。
  第八条 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市集体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事项包括:
  (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住所和组织形式;(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四)集体资产总额;(五)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开办集体企业的,应办理集体资产产权设立登记。
  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产权关系发生变化或集体资产产权总额增减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应办理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集体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集体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集体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制定有关集体企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集体资产的产权纠纷;(四)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五)指导监督集体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督促集体企业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六)指导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七)指导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培训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八)完成市政府指定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或转让;(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改造;(三)以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终止、清算;(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结果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报市集体办备案。
  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集体办备案。产权转让的收入应用于集体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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