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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6号)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28日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本村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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