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纪委 重庆市监察局
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处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坚决制止、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适用范围的领导干部,涉及违规驾驶公车的有关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用车费用外,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驾驶下属单位或外单位公车的;
(二)驾驶公车度假休闲、游山玩水、吃喝玩乐的;
(三)驾驶公车办私事的;
(四)无驾驶执照驾驶公车的;
(五)酒后驾车等其他违犯交通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理外,无论是否办理保险,均应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责令当事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负全部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