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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表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在一个月内重新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和单位应派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三至五人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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