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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9年1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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