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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民代表名额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需有本村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始得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不是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成员、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七)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6个月公布一次: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状况;
  (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和情况;
  (四)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村民小组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享受适当的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从村提留和村集体经济交给村民委员会的收益中支付;原财政定额补助不变。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在任期内享受适当的补贴。补贴从村提留和村收益中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一)不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村民乱摊派和增加村民负担的;
  (四)不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五)不依法公开村务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六)其他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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