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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1号)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省九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管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管辖的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域,包括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管理是指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管理。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辖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省海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与海域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省,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域使用与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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