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投身高新技术产业
(十九)面向新世纪发展的需要,全面实施创新人才发展战略,推动知识分子工作与经济建设更加紧密结合,为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并实施《河北省面向21世纪创新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抓好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河北省两院院士后备人才重点支持计划》,激励省内拔尖人才向更高专业技术水平发展。
(二十)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制定客观、公正的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办法,完善评审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
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应用研究成果主要考察其应用前景、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技术开发成果主要考察其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及知识产权作为生产力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要有新发现,主要考察其学术价值。没有取得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成果不进行鉴定和奖励。
全面贯彻实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减少奖项设置和奖励数量,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奖励的权威性。成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继续实施省长特别奖和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年获奖总数由400项左右减少到300项以内,并增加奖金总额。
按照《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只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区市政府可以设立1项市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技奖项。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科学技术奖。
(二十一)改革和完善人才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内高层次人才在成果转化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多出快出适用性创新成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在校研究生创办或领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经批准,技术职称资格和学籍两年内原单位予以保留。
实行技术资本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将不低于技术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分配比例给其办理股份登记;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从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分配给成果完成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技术成果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按1%至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成果完成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给予重奖或股份期权。
外省市和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来冀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其家属、子女的入学、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问题要优先照顾解决。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允许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的服务工作,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