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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从2000年开始,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投资由每年的6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十六)实行专项扶持政策,保障科研机构顺利转制。科研机构转制时,可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科研机构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做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做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转制后,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及转制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为企业的可将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可以通过参与竞争的方式,继续承担政府科技项目,享受科技开发活动的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后,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转制5年后退休的,执行企业计发办法。省、市财政要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解决转制科研院所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
  对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在转制期的3年内,由省政府每年筹措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重点扶持转制院所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各类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开招聘院所长;赋予院所长人事管理权,可由院长聘任副职和中层干部。可实行项目首席专家责任制和客座研究员制。转制后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政府人事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科研机构实行按岗位、任务和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
  (十七)实行金融扶持政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对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有关部门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依法采取集资、入股、使用、引资等多种方式广辟资金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认真筛选科技项目,发布信息,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扩大引资规模。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作用,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十八)改进科技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课题制、合同制、首席专家负责制,重大项目实行社会公开招标、专家论证、择优立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投标,重大科技项目可面向全国招标。要加强部门间科技计划的衔接、协调。实行科技经费使用责任制、科技投入滚动发展制。在具体投资方式上,可区别项目性质采取直接拨款、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风险投资与信用保险的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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