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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除缴纳法定有关费用外,返还所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土地使用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颁布《河北省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目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调整,明确各阶段发展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和项目,加大对高新技术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发展计划,并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参与各类计划项目的竞标。抓紧制定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民营科技产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强强联合,培育民营科技企业集团。5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核心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可申请组建民营科技企业集团。
  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妥善解决各类产权纠纷。国有科研开发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科技企业。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十一)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两环”优势,进一步加强与部委属及京津沪等外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人才。在薪金、住宅、交通工具、科研设备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形成系统、高效的吸引体系,吸引有真才实学、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工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积极参加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吸纳国际最新科技信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进行再创新。对于有重大开发前景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海外专家学者创业园和留学生创业园,引进人才、智力和高新技术项目及资金。加强河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推进中外合资合作。
  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批既懂科技,又懂外经外贸的复合型人才。采取多种形式,推动高新技术及产品更多地走向国际市场。鼓励国有企业到境外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年出口额连续3年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自营出口经营权,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优先安排出口产品项目的科研立项和贷款贴息计划。
  三、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
  (十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面向和服务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加强主要农作物高产高效生理基础及调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与病虫害演变规律及控制、主要畜禽生长发育规律与调控及免疫防病机制、海洋生物种群生长发育规律、主要农作物产后生理及调控、农业主要资源演变规律等应用基础研究,为21世纪我省农业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加强动植物优良新品种的选育、节水与旱作农业、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设施农业、新型农机具研制、海水养殖、畜禽集约高效养殖、农副产品贮运与保鲜及加工、农业信息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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