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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高等院校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在区内创办大学科技园,开发区要给予多方面支持。高等院校独资或绝对控股在校内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免收其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占用费。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构建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以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专利事务所、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技术交流中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为主体,联合宏观研究、信息产业、技术开发服务等部门和单位,构建多功能的综合性中介服务体系。尽快建立河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办科技信息“超市”,加强技术供需信息网络建设,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营造有利于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中介队伍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中介机构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赋予农业科研机构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大力支持包括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联合体在内的各类农村技术经济服务合作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与市场的联结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八)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使之尽快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园区。制定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条例。授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行使所在市、县一级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属省、市、县(市、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在区内征收的各项规费,除缴纳法定有关费用外,其余全额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或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经过努力,确保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党管干部的前提下,公开选聘懂技术、懂经济的管理者。
  着力发展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生物医药与医药化工、通信与电子器件、计算机软件与应用等领域,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电力电子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感光材料、生物制品、精细化工等领域,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由起步阶段向良性发展阶段的跨越。鼓励成立“虚拟制造”公司,采取“虚拟制造”的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要积极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的特色产业。
  建设功能完善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石家庄、保定两个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核心,构建全省“孵化器”网络体系;在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型企业中建立专业“孵化器”,享受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通过招标,支持一批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设立创业孵化资金。
  鼓励各市、县(市、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等各类试验示范区。在环京津各市,重点扶持潜力较大的开发区,制定配套政策,形成生产要素吸引、聚集的密集区。
  (九)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集中、统一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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