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法认真行使本市重大事项决定权。常委会要围绕市委的部署和本市中心工作,每年选择确定若干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的议题,经过讨论作出决议或者决定。要积极探索形成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的讨论,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市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要研究制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31、依法选举、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做好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工作。要不断完善选举任免的程序,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切实把能够担负起新世纪领导重任的优秀干部选举、任命为本市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为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2、依法做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常委会要认真依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精心组织,做好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指导区县做好区县及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要不断完善选举办法,切实保障选举人依法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努力把政治素质好、具有管理地方国家事务能力的人士选为人大代表。
33、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依法治市和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在工作中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贯彻党的主张的重要保证。市人大常委会要紧紧依靠代表开展各项工作,认真贯彻代表法,按照代表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要充分尊重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发挥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主体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对依法治市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组织更多的代表参加立法、监督、执法检查、评议和调研等工作,把代表活动与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受聘担任监督员、督察员的代表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整体作用。继续办好改革与市情讲座等活动。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逐步建立市人大代表联系选举单位等制度,进一步发挥人大“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主要民主渠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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