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实施方案

  9、改进和完善立法程序。除了内容比较简单、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草案或者修改条款较少的修正案外,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一般实行“二审三读”制度,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审议时间。审议重心要前移,要督促法规案的提案人如实介绍立法背景和涉及的有关情况、问题。加强一审,改进二审,充分做好二审后三读表决前的修改等准备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主任会议《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法规修正案提出和审议的程序,在总结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将要制定的立法法,对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10、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前,要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认真审阅法规草案和有关材料;在审议时,要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公正性和立法技术的规范性等重点问题,深入进行讨论和审议,必要时可以开展辩论。各委员会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提供必要条件,一审、二审和三读表决前,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提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审议准备,提高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
  11、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对一些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草案,可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讨论,由有关委员会介绍分歧意见和解决方案,经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要进一步理顺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12、加强法规的清理工作,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际需要,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政府部门的配合下,定期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及时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列入立法计划。
  13、重视法规解释工作。加强法规解释工作,是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对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的询问,一般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予以答复。涉及人事任免、选举和代表工作方面的询问,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予以答复。需要由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