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立法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规草案时,要坚持从全市大局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体现人民的共同意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以此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管理性法规时,要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积极探索就某一方面的事务进行综合立法,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要注意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平衡,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从严把握设置许可制度、前置审批和收费制度,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防止设置不适当的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和收费权。
6、坚持立法同本市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在地方立法中,要正确把握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抓紧立法工作,适时制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深化改革、浦东开发开放、城市管理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必要的规范,又要为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留下余地;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保证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又要随着改革的深化适时修改不相适应的法规;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选择好法规出台的时机,努力使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协调、相适应。
7、发扬立法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要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对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要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订的《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暂行办法》,在报纸上全文刊登,并采取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讨论以及召开座谈会或者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民意见。要坚持立法公开,加强对常委会审议法规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立法的背景、过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法规草案的审议情况,加深对法规内容的理解。
8、加强法规草案审议前的准备工作。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有关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及时了解起草中的情况和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进行必要的调研,并认真做好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工作,就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是否有条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等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经过讨论认为法规草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协调的,可以要求提议案的机关作修改完善补充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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