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实施方案
(1999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共上海市委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我国宪法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市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努力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市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进程,推进本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此,根据纲要的要求,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市工作纲要的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是
宪法、法律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制。市人大常委会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实现上海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按照本市五年立法规划的安排,重点抓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和教育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制度、强化城市管理、加强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进步等方面以及预算审查监督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逐步建立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有效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框架。
2、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要围绕市委确定的本市工作的全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把市委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成功经验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立法规划要报送市委批准,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委决策。
3、努力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足全局,根据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和可能,按照地方性法规立项标准,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要加强对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的协调与督促。加强与政府的密切配合,提高法规起草质量。起草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要有针对性,突出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不贪大求全,少抄或不抄上位法。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综合性、全局性的一些重要法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起草。要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质量,努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
4、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大常委会要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法律规定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内容,决不越权立法。坚持地方性法规不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注意保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以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