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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99)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将补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与抵押权人就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协商。抵押人向拆迁人提交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该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金和安置房屋。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原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应当与原抵押登记的顺序一致。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可以随主合同债权转让而转让,受让人享有原抵押权人的相应权利,抵押权转让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债务人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四)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一宗抵押物上一个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一个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第五十四条 (一宗抵押物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行使方式)
  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抵押权人,并应当与所有先顺位抵押权人就该抵押权及其被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该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分抵押物。
  各抵押权人对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顺序,以抵押登记的顺利为准。
  拍卖或者变更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抵押权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二)对其他抵押权人,抵押人可以与其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其协商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
  第五十五条 (抵押物处分方式的规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选择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拍卖的规定办理。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选择以变卖或者折价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违反本市有关房地产转让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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