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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条例(1999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辽宁省消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5日

               辽宁省消防条例
  (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市、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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