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5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批准:
(一)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确定设区的市、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实施依法治省的工作方案;
(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
(六)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七)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
(八)科教兴省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