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涉外企业及
外籍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的规定,现将2000年度征收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
┌──┬───────────┬───────────┬───────┐
│类别│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
│ │ 乘 │10座以下 │每辆 │120元 │
│ │ 人 ├───────┼───────────┼───────┤
│机 │ 汽 │11座至30座 │每辆 │140元 │
│ │ 车 ├───────┼───────────┼───────┤
│ │ │30座以上 │每辆 │160元 │
│动 ├───┴───────┼───────────┼───────┤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8元 │
│ ├───┬───────┼───────────┼───────┤
│ │机器脚│小型二轮 │每辆 │20元 │
│车 │踏车 ├───────┼───────────┼───────┤
│ │ │二轮 │每辆 │32元 │
│ │ ├───────┼───────────┼───────┤
│ │ │三轮 │每辆 │48元 │
└──┴───┴───────┴───────────┴───────┘
注: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10日的免税,满10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三、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