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
机动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现将2000年度征免各单位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办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有关手续(个人车辆纳税时间为2000年3月份,具体事项另行通告)。
二、车船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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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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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 │10座以上 │每辆 │200元 │
│ │ 人 ├──────────┼─────────┼───────┤
│ │ 汽 │11座至30座 │每辆 │250元 │
│机 │ 车 ├──────────┼─────────┼───────┤
│ │ │31座以上 │每辆 │300元 │
│ ├──┼──────────┼─────────┼───────┤
│动 │ 摩 │二轮(含轻便车) │每辆 │60元 │
│ │ 托 ├──────────┼─────────┼───────┤
│ │ 车 │三轮 │每辆 │80元 │
│车 ├──┴──────────┼─────────┼───────┤
│ │机动三轮汽车 │每辆 │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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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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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挂车根据乘车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