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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三)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五)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家居装饰工程,应依法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工程。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承接家居装饰工程。
  第十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并具备相应的施工机具;
  (二)有建筑装饰施工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向区、县建委申请,经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家居装饰活动当事人可以参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推行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依法订立家居装饰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家居装饰工程价格,应当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证标准》、《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承揽家居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第十七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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