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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
 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 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 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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