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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7日)废止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县(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必须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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